- 110/06/03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考量現行一般爆竹煙火經個別認可檢驗合格後,於黏貼個別認可標示時
,須將各箱內產品逐一取出,於黏貼後再將之裝回箱內,花費龐大人力及時間成
本,並為使個別認可標示確實附加於該批次送驗個別認可產品,有效提升個別認
可作業之品質及效率,爰參考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定明申
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積極資格;另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目的乃為節省人力成本
支出,惟如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銷毀或繳回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甚至有外流、
轉讓、販賣、偽造、仿冒或變造個別認可標示等違法行為,或於附加預購之個別
認可標示後,未經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審查合格前即外流、轉讓或販賣等情事
,除有害於預購個別認可標示制度外,亦將混亂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標示黏貼
使用之市場秩序,進而破壞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標示管理制度,對於曾有此等
違規情節重大情形者,應不得申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爰定明申請預購個別認可
標示之消極資格。
三、符合第一項資格條件之申請人,仍需檢附相關文件申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供爆
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審查核發,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