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6/03
一、本條新增。
二、預購個別認可標示案經核准後,除因遇有國外爆竹煙火製造工廠爆炸致無法進口
等特殊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展外,須於一定期間內使用完畢並完成個
別認可相關事宜,爰訂定第一項,以作為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使用管理方式。
三、為健全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管理,爰參考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及
第四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申請人取得預購個別認可標示後應遵守之事項,包括
列冊詳實登載歷次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使用紀錄、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有遺失、
滅失或毀損,以及申請個別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實際數量少於預購之個別認可標
示申請數量,致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有剩餘等情形,均應於個別認可實體檢驗日
前申報該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