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04/06
一、修正本文及第二款至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為確保走廊及通道探測之靈敏,依據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九決議,明定偵煙式探測器應距牆壁十五公尺
以下,及同第四條說明一之理由,爰修正第五款。
-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係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增訂。
三、本條第一款對狹窄居室提供其探測器應設在出入口附近,主要在避免此類場所易
因吸煙,致煙暫時停留,造成誤報。
四、本條第五款之「平時開放式防火門」係指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
條第八款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