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2 條
偵煙式探測器除光電式分離型外,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居室天花板距樓地板面高度在二點三公尺以下或樓地板面積在四十平
    方公尺以下時,應設在其出入口附近。
二、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六十公分範圍內。
三、探測器裝設於距離牆壁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四、探測器除走廊、通道、樓梯及傾斜路面外,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
    ,依下表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
    置一個。
    ┌─────────┬──────────────────┐
    │                  │探測器種類及有效探測範圍 (平方公尺) │
    │裝置面高度        ├───────────┬──────┤
    │                  │  一  種  或  二  種  │三      種  │
    ├─────────┼───────────┼──────┤
    │未滿四公尺        │150                   │50          │
    ├─────────┼───────────┼──────┤
    │四公尺以上未滿二十│75                    │–          │
    │公尺              │                      │            │
    └─────────┴───────────┴──────┘
五、探測器在走廊及通道,步行距離每三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使用第三
    種探測器時,每二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且距盡頭之牆壁在十五公尺
    以下,使用第三種探測器應在十公尺以下。但走廊或通道至樓梯之步
    行距離在十公尺以下,且樓梯設有平時開放式防火門或居室有面向該
    處之出入口時,得免設。
六、在樓梯、斜坡通道及電扶梯,垂直距離每十五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使
    用第三種探測器時,其垂直距離每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個。
七、在昇降機坑道及管道間 (管道截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設在
    最頂部。但昇降路頂部有昇降機機械室,且昇降路與機械室間有開口
    時,應設於機械室,昇降路頂部得免設。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及第二款至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為確保走廊及通道探測之靈敏,依據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九決議,明定偵煙式探測器應距牆壁十五公尺
    以下,及同第四條說明一之理由,爰修正第五款。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係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增訂。
三、本條第一款對狹窄居室提供其探測器應設在出入口附近,主要在避免此類場所易
    因吸煙,致煙暫時停留,造成誤報。
四、本條第五款之「平時開放式防火門」係指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
    條第八款規定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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