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之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 二、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三、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 四、設在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場所。 五、探測器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位置。 六、探測器之光軸長度,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 七、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 前項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
一、修正第一項、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三條,明訂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之受光器、送光 器及光軸等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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