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6/25
查「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業經經濟部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以經能字第一○七○四
六○三四二○號令修正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爰修正引用之法規名稱。
- 93/04/06
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規定過於嚴苛,極不合理,因受信總
機受理火警信號後,具有自保功能,故採用一般配線即可,應予刪除;至原條文
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係屬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範圍,不必列舉,一併
刪除。
三、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並修正原條文第
五款至第八款,改列第一款及第二款。
四、原條文第九款款次調整為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