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0/11/12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84/01/28
規定本署各職務人員,其任用資格及職務選用之依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