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13 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各種災害 (難) 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事項。
二、重大災害 (難) 之陳報、通報及預警之提報事項。
三、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理事項。
四、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之釐定、修正及審核事項。
五、消防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通報資料之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事項。
七、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災情查報體系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消防通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置、研究及協調事項。
十、消防機關存證錄音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置、研究及協調事項。
十一、消防機關共同資訊系統之研究開發事項。
十二、消防機關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督導事項。
十三、消防機關使用資訊系統計畫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本署資訊系統之研究開發及管理運用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救災救護指揮、通訊及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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