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111/12/12 修正)
第 13 條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
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
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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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2/12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98/01/16
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除了應予充實外,
並要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俾因應任何突發之應變需求,爰於本條增訂之。
90/08/30
一、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固定運作場所應充實完善之災害防救設備及器材,基於設備
    、器材之特性,必須貫徹例行性基本測試(如有線、無線、衛星電話測試、緊急
    電源等),以確保相關設施維持正常功能,有必要每月定期測試設備。
二、另為熟悉設備、器材之功能及使用,特明定至少每半年應舉辦一次演練,邀集維
    護、操作及各編組單位相關人員舉辦演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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