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8/19
一、第十二款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衛生福利部為生物病原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等規定,爰修正該部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另依災後災民所需提供協助之
處置措施程序,酌修相關文字及排序。
二、第二十六款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輻射災害之災害類別,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並酌作文字修正。
- 104/07/08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點刪除全部有關進駐機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震災、海嘯
進駐機關「客家委員會」,爰予刪除該機關任務,其後款次前移。
三、配合經濟部增加工業管線災害,爰該部增列 1. 為應變中心幕僚作業項目之一,
並新增 9. 任務。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一)「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修正為「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四)「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
- 102/12/12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四)「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另因內政部(社會司)併入衛生福
利部,原內政部 9. 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及 10.督
導災區災民之安置及救助等 2 項任務,改為衛生福利部任務,分列第 5.6.
任務。
(五)「國有財產局」修正為「國有財產署」。
二、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院臺忠字第一零二零一五一零三六 A
號函建議修正內容,(六)1.之「社教館(所)」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