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3
十三、各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二)內政部:
        1.辦理風災、震災(海嘯)、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成立應變中
          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地方政府、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3.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
        4.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及處理。
        5.督導消防、警察單位等執行森林火災原因鑑定及火首偵緝。
        6.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7.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8.督導地方政府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殯葬事宜。
        9.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及協助罹難者屍體
          相驗。
       10.調派直升機協助搜救、勘災、空投及傷患後送。
  (三)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2.國際救援之協調及聯繫。
        3.協助辦理外僑撤離、疏散及保護。
        4.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國防部:
        1.督導國軍主動支援重大災害之搶救。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
        3.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5.督導國軍救災裝備、機具之支援調度。
  (五)財政部:
        1.救災款項之撥付。
        2.災害內地稅之減免。
        3.災害關稅之減免。
        4.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5.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6.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7.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六)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
        2.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3.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4.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5.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6.有關各級學校登山隊伍之聯繫。
  (七)法務部:
        1.督導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2.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
  (八)經濟部:
        1.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及工業管線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
        3.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及河川揚塵防制。
        4.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
          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
          調。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
          。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
        9.督導工業管線防救災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九)交通部:
        1.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鐵路、公路、橋梁與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查報、彙
          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3.協助各機關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
        4.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
        5.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之提供。
        6.督導辦理遊客安置。
        7.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災害防救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十一)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1.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
          及政策宣導。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協調辦理應變中心記者會召開相關事宜。
        4.其他有關新聞發布及處理。
(十二)衛生福利部: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
        3.督導災區藥品及醫療器材調度。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
        5.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6.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及救助。
        7.督導災後防疫及居民保健。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
          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環境之清理。
        3.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之抽驗。
        4.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
        5.協助流動廁所之調度。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應變措施。
(十四)文化部:
        督導古蹟、歷史建物等有形文化資產之防救災及災情查報、彙整
        。
(十五)海洋委員會: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
        2.海難之船舶、人員與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
          緊急救護。
        3.海洋災害之救護。
(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十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2.衛星影像之提供及協助解讀分析。
(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動植物疫災
          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
        4.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
        5.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及處理。
        6.督導所轄森林遊樂區管理或經營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7.高空航照之提供。
        8.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
(十九)勞動部:
        1.督導勞工作業場所災害應變處理。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3.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
        4.宣導外籍勞工相關病疫防治措施。
(二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協調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徵調相關技師辦理危險公共設施受損鑑
          定事宜。
        2.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
(二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核處。
          2.通訊傳播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及彙整、緊急搶
            修之聯繫。
          3.依指揮官之指示,協調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平臺與通訊設備
            ,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二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
          2.保險理賠之協助。
          3.災害證券市場之管理。
(二十四)大陸委員會:
          1.辦理協調、聯繫兩岸及港澳事務。
          2.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二十五)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配合搜救支援調度。
(二十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1.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二十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辦理輻射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提供輻射災害之專業技術諮詢。
          3.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搶救、輻射偵測、劑量評估及事故處理
            。
          4.督導輻射防護及管制。
          5.協調國外技術援助。
          6.輻射災害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
(二十八)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辦理重大運輸事故現場調查蒐證事宜。
(二十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協助辦理收容照顧災民之法律服務事項。
(三十)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協助辦理震災後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受災戶理賠及發放臨時住宿費用
。
(三十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辦理災害現場救災人員後勤協助事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5/08/19
一、第十二款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衛生福利部為生物病原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等規定,爰修正該部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另依災後災民所需提供協助之
    處置措施程序,酌修相關文字及排序。
二、第二十六款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輻射災害之災害類別,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7/08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點刪除全部有關進駐機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震災、海嘯
    進駐機關「客家委員會」,爰予刪除該機關任務,其後款次前移。
三、配合經濟部增加工業管線災害,爰該部增列 1. 為應變中心幕僚作業項目之一,
    並新增 9. 任務。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一)「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修正為「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四)「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
102/12/12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四)「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另因內政部(社會司)併入衛生福
      利部,原內政部 9. 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及 10.督
      導災區災民之安置及救助等 2  項任務,改為衛生福利部任務,分列第 5.6.
      任務。
(五)「國有財產局」修正為「國有財產署」。
二、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院臺忠字第一零二零一五一零三六 A
    號函建議修正內容,(六)1.之「社教館(所)」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