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電動機之啟動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交流電動機時,應依下表輸出功率別選擇啟動方式。但高壓
電動機,不在此限。
┌─────┬─────────┐
│輸出功率 │啟動方式 │
├─────┼─────────┤
│11KW未滿│1.直接啟動 │
│ │2.星角啟動 │
│ │3.閉路式星角啟動 │
│ │4.電抗器啟動 │
│ │5.補償器啟動 │
│ │6.二次電阻啟動 │
│ │7.其他特殊啟動方式│
├─────┼─────────┤
│11KW以上│1.星角啟動 │
│ │2.閉路式星角啟動 │
│ │3.電抗器啟動 │
│ │4.補償器啟動 │
│ │5.二次電阻啟動 │
│ │6.其他特殊啟動方式│
└─────┴─────────┘
(二)直流電動機之啟動方式,應使用具有與前款同等以上,能降低啟
動電流者。
(三)當電源切換為緊急電源時,其啟動裝置應具有不必再操作,能繼
續運轉之構造。
(四)使用電磁式星角啟動方式,加壓送水裝置在停止狀態時,應有不
使電壓加於電動機線圈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