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小隊長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小隊長同職序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辦事員職務,並曾任隊員一年以上。 四、現任消防隊員二年以上。
配合消防署組織調整,爰序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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