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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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鑑定會委員、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1/30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100/03/07
因「認定」非屬規費法第七條第一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之項目,故刪除本點第二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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