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3 條
作業區之壓藥室、填土室、配藥室、裝藥室、篩藥室,其安全管理除前條
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面加舖木質方格墊板,並經常保持濕潤;或加舖合格之導電橡膠墊
    。
二、作業使用之器具、容器為銅質、竹質、木質或其他不易發生火花之製
    品;用水調和配藥時,得使用塑膠製品。
三、壓藥、裝藥之模具為銅質、竹質、木質、電木或塑膠製品;使用鋁質
    者,應予接地。
四、壓藥機桿頭為銅質、竹質、木質或不銹鋼,頭部直角部位應稍加切削
    ,並不得為錐形。
五、裝 (壓) 藥作業時,應避免金屬類間強烈震動、撞擊或磨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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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1/28
本條未修正。
93/03/29
考量作業室危險性高,為避免發生災害,爰參考設施標準第二十二條規定,明定其應
加強之安全管理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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