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輸入或販賣高空煙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本條例相關法令之行為。 二、申請所附文件經主管機關(構)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三、違反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 四、主動申請廢止許可者。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