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令其報告,爆
竹煙火專業機構不得拒絕。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5/13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行政監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