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111/11/11 修正)
第 13 條
國軍各作戰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需求,就災害
潛勢地區,檢討現有營區,協助辦理災民避難及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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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0/15
明定作戰區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需求,檢討提供接近災區
之國軍營區,協助辦理災民避難及收容安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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