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活動場所地理環境、建築結構與面積(附現場平面圖),可容納
人數及活動預計參與或聚集人數。
(三)安全工作人員數量、任務分配及識別標誌。
(四)活動場所建築安全、消防安全措施。
(五)臨時搭建設施、建築(構造)物之設計、施工及安全措施。
(六)出入與救護動線、救護站、緊急疏散通道、廣播、照明(夜間)
、滅火、無障礙設施等設施、設備設置情況和標誌。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緊急應變計畫。
(十)其他有關安全管理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