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會會議紀錄及對外行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事故原因調查報告製作完成後,由內政部對外發布之。
一、第一項定明調查會之行文名義。 二、依據消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 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其目的係防範災害事故再次 發生,而非究責依據。為使關注災害事故原因調查結果之公眾得藉由公開管道知 悉事故原因調查報告之內容,以增進政府資訊公開及維護民眾知的權利,爰於第 二項定明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應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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