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6/15
一、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個別認可之書面審查與實施試驗二階段程序。另因
經登錄之專業機構係居於行政助手地位,以自有之專業技術人員與設備進行試驗
,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個別認可之參考依據,其試驗過程未動支政府機關人力
、設備、場地與經費,爰第二款定明由申請人逕向該等機構申請試驗,以符實際
。
二、第二項定明變更個別認可相關申請事宜。
三、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個別認可作業,倘就申請資料內容有疑義時,得派
員至容器製造現場執行現場查核,以確認廠商申請資料是否與現場實際情形符合
。
四、中央主管機關於進口品個別認可審查過程中對申請資料有疑義時,如派員至國外
製造現場進行查核,恐曠日費時且所費不貲,為增進行政效能,爰於第四項定明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出具第三公證機構核發之試驗報告,代替現場查核;
另配合上開規定,於第五項定明該等試驗報告為國外第三公證機構發給者,應經
相關驗(認)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