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人員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消防設備人員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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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參考技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定明主管機關得檢查或令消防設備人員報告其業務執行
情形,避免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有違法情事發生,並保障民眾之生命財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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