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112/12/21 公發布)
第 13 條
防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業機構應註銷其認證證書,並登載於所設
之資訊網站(以下簡稱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申請文件不實或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防焰性能認證。
二、解散或歇業。
三、經主管機關註銷、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
四、工廠抽樣或市場購樣檢驗,其產品未符防焰性能,經依第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或繳回防焰標示,屆滿六個月仍未完成改善或繳
    回。
五、其他重大違規事項。
經專業機構依前項註銷認證證書之防焰業者,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
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註銷認證證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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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一、依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專業機構應建置相關資訊網站。
二、第一項第一款定明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不正當取得防焰性能認證者,專業機
    關應註銷認證證書之遵循事項。
三、另為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防焰產品廠商公司、商業、工廠登記之撤銷、廢
    止、解散、歇業等處分,或避免未符防焰性能防焰產品,經通知逾六個月且仍未
    能完成改善或繳回防焰標示之產品持續流入市面,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明定專
    業機構應註銷其認證證書。
四、為避免防焰業者經專業機構註銷認證證書後即重新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有失處罰
    意旨,爰訂定第二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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