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12/21
一、依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專業機構應建置相關資訊網站。
二、第一項第一款定明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不正當取得防焰性能認證者,專業機
關應註銷認證證書之遵循事項。
三、另為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防焰產品廠商公司、商業、工廠登記之撤銷、廢
止、解散、歇業等處分,或避免未符防焰性能防焰產品,經通知逾六個月且仍未
能完成改善或繳回防焰標示之產品持續流入市面,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明定專
業機構應註銷其認證證書。
四、為避免防焰業者經專業機構註銷認證證書後即重新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有失處罰
意旨,爰訂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