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其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主管及專任人員異
動時,應於異動事實發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名冊、新聘人員
資格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0
為確保專業機構執行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人力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以維持
防焰性能認證之專業及品質,爰明定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主管及專任人員異動時,應報
備查之程序。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