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
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
申請者不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
情形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施予服勤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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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一、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者提出申請之審查作業,分為書面及實地之二階段審查,
    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進行第一階段之書面審查,經書面審查符合
    規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函請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第
    二階段實地審查。二階段審查均符合規定者,方能取得登錄證書,第三項明定取
    得登錄證書之專業機構始得辦理訓練業務。
二、上開二階段審查過程中,如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或第二階段實地審查不符合規定,
    依其情形能通知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進行補正,若不能補正、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駁回,爰於第二項明定上開處理程序,以資明確。
三、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服勤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
    訓練合格,始得充任,爰第三項明定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始得施予服勤人員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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