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3 條
講師有推銷液化石油氣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之情形
,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自移除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擔任講師。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4
一、為有效管理不適任講師,爰於第一項定明講師有推銷液化石油氣設備及相關器材
    、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
    移除之。
二、第二項定明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不得擔任講師之期間。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