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之情形, 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自移除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擔任講師。
一、為有效管理不適任講師,爰於第一項定明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 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 除之。 二、第二項定明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不得擔任講師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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