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3 條
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之情形,
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自移除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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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5
一、為有效管理不適任講師,爰於第一項定明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
    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
    除之。
二、第二項定明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不得擔任講師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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