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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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
        他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本署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
        資料,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及申訴事件內容,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
        量者外,應予保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
        騷擾事件之證據。違反者,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
        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五)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
        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
        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如解僱、調職、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
        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置措施或處分。
  (六)本署針對調查結果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行為
        人,並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密封存檔至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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