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自動撒水設備末端之查驗閥、送水口、緊急電源,準用設置標準第 五十六、第五十九、第六十條規定設置。 儲存Ⅰ至Ⅲ類物品時貨架撒水頭設計動作顆數每層六顆,儲存其他 類物品時每層八顆;二層以上時儲存Ⅰ至Ⅲ類物品時每層五顆,儲 存其他類物品時每層七顆,最多以二層計算,如未達以上數目,以 實際貨架撒水頭顆數計算。自動撒水設備之水源容量應符合天花板 撒水頭加上貨架撒水頭設計動作撒水頭數量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 量,並不得小於設置標準第五十七條之要求。
—、第一項明定末端查驗閥、送水口、緊急電源之準用規定。 二、參考 FM8-9 table12 規定,明定貨架撒水頭設計動作顆數規定。 三、參考設置標準第 57 條撒水頭繼續放水時間及 FM8-9 撒水頭設計動作顆數,明 定自動撒水設備水源容量之規定。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