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倉庫自動撒水設備設計指引 (113/06/28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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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自動撒水設備末端之查驗閥、送水口、緊急電源,準用設置標準第
      五十六、第五十九、第六十條規定設置。
      儲存Ⅰ至Ⅲ類物品時貨架撒水頭設計動作顆數每層六顆,儲存其他
      類物品時每層八顆;二層以上時儲存Ⅰ至Ⅲ類物品時每層五顆,儲
      存其他類物品時每層七顆,最多以二層計算,如未達以上數目,以
      實際貨架撒水頭顆數計算。自動撒水設備之水源容量應符合天花板
      撒水頭加上貨架撒水頭設計動作撒水頭數量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
      量,並不得小於設置標準第五十七條之要求。
顯示立法理由
113/06/28
—、第一項明定末端查驗閥、送水口、緊急電源之準用規定。
二、參考 FM8-9 table12  規定,明定貨架撒水頭設計動作顆數規定。
三、參考設置標準第 57 條撒水頭繼續放水時間及 FM8-9  撒水頭設計動作顆數,明
    定自動撒水設備水源容量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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