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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條
緊急廣播設備,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距揚聲器一公尺處所測得之音壓應符合下表規定:
    ┌─────┬────────────┐
    │揚聲器種類│音                    壓│
    ├─────┼────────────┤
    │L級      │ 92 分貝以上            │
    ├─────┼────────────┤
    │M級      │ 87 分貝以上 92 分貝未滿│
    ├─────┼────────────┤
    │S級      │ 84 分貝以上 87 分貝未滿│
    └─────┴────────────┘
二、揚聲器,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 廣播區域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設L級揚聲器。
 (二) 廣播區域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時,設L級或M級揚
      聲器。
 (三) 廣播區域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時,設L級、M級或S級揚聲器。
 (四) 從各廣播區域內任一點至揚聲器之水平距離在十公尺以下。但居室
      樓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或由居室通往地面之主要走廊及通道樓地
      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其他非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三十平方
      公尺以下,且該區域與相鄰接區域揚聲器之水平距離相距八公尺以
      下時,得免設。
 (五) 設於樓梯或斜坡通道時,至少垂直距離每十五公尺設一個L級揚聲
      器。
三、樓梯或斜坡通道以外之場所,揚聲器之音壓及裝設符合下列規定者,
    不受前款第四目之限制:
 (一) 廣播區域內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依下列公式求得之音壓在七十五
      分貝以上者。

      P=p+10log10 (Q/4πr2 + 4 (1-a) /Sα)

      P值:音壓 (單位:dB)
      p值:揚聲器音響功率 (單位:dB)
      Q值:揚聲器指向係數
      r值:受音點至揚聲器之距離 (單位:公尺)
      α值:廣播區域之平均吸音率
      S值:廣播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面積之合計 (單位:平方
        公尺)
 (二) 廣播區域之殘響時間在三秒以上時,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至揚聲器
      之距離,在下列公式求得值以下者。
                 ┌──────────
      r=3/4 │QSα/π (1-α)
                ˇ
      r值:受音點至揚聲器之距離 (單位:公尺)
      Q值:揚聲器指向係數
      S值:廣播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面積之合計 (單位:平方
            公尺)
      α值:廣播區域之平均吸音率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二款與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五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一。
二、修正第二款第四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考量挑高空間或廣大中庭之建築物,無法依原規格式法規每十公尺範圍內設置揚
    聲器,參照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紀錄提案十決議及美、歐、日本等國朝性能法規發展之精神,明定以工程計算音
    壓、殘響時間達一定性能時,不受限制,爰增列第三款。
四、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明定挑高建築物的廣播
    區域設置之揚聲器,經工程計算距離樓地板面一公尺處(依小孩子站立時耳朵距
    地面的高度或乘座輪椅之避難弱者耳朵的高度)所測得之音壓在七十五分貝以上
    者,不受本標準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之限制,增列第三款第一目。
五、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對於大面積之場所
    設置壁掛型揚聲器時,依不同角度在不同的指向係數所求得的 r  值半徑範圍內
    設置揚聲器即可,即使 r  值超過十公尺,亦得不受本標準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
    款第四目規定之限制,增列第三款第二目。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二修訂。
三、原條文第一款有關擴音器最大輸出瓦特數之計算欠合理,且常因隔間阻礙,致音
    量不足之情形,無法發揮緊急廣播作用,故刪除之。
四、本修正條文第二款第四目,針對小隔間等場所設定免設條件之但書,以求合理可
    行。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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