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04/06
一、為使民眾能簡易明瞭火警狀況,及因應現行緊急廣播設備審核認可之要求,明定
音響警報為語音播放,增列第二項。
二、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
案七決議,明定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容量能有效
動作十分鐘,增列第三項。
-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增訂。
三、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緊急廣播設備在啟動裝置動作後,
應能自動發出火警聲響,故特明定其鳴動方式準用之規定,避免造成避難驚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