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5 條
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其火警音響之鳴動準用第一百
十三條之規定。
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播放。
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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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為使民眾能簡易明瞭火警狀況,及因應現行緊急廣播設備審核認可之要求,明定
    音響警報為語音播放,增列第二項。
二、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
    案七決議,明定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容量能有效
    動作十分鐘,增列第三項。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增訂。
三、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緊急廣播設備在啟動裝置動作後,
    應能自動發出火警聲響,故特明定其鳴動方式準用之規定,避免造成避難驚慌。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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