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 CNS 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 設置: 一、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設在距樓地板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範圍內。 三、各類場所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第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或地下建 築物,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
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及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計有(一)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探測器感應連動(二)以 手動方式或緊急電話等啟動裝置來啟動(三)火警探測器動作後,在廣播設備操 作裝置處以手動啟動等三種。本條特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二第 二項第二款,增訂緊急廣播設備有關啟動裝置之啟動方式。 三、啟動裝置依國家標準總號一○五二二之規定,計有手動方式或緊急電話方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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