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7 條
緊急廣播設備與其他設備共用者,在火災時應能遮斷緊急廣播設備以外之
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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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本條未修正。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緊急廣播設備在操作啟動裝置時,應能自動切斷其他廣播,以便緊急廣播,故本
    條參照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增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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