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廣播設備與其他設備共用者,在火災時應能遮斷緊急廣播設備以外之 廣播。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緊急廣播設備在操作啟動裝置時,應能自動切斷其他廣播,以便緊急廣播,故本 條參照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增訂。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