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2/23
一、本點新增。
二、因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驗證施行
前或建置中儲能系統案場改善消防安全需求,依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沈
前副院長針對儲能議題協商結論與經濟部能源局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能電字
第一一二○三○○六四二○號函建議修正事項,增訂儲能系統案場改善消防安全
之方式及期程,俾利依循。
三、適用本點之範圍,包含已完成註冊及建置中儲能案場。如未動工、僅整地或施作
地基、管線等土木工程,僅屬尚未建置,尚非建置中案場。
四、屬於尚未建置或建置中之場案,有時間上統一認定必要性。因同一案場建置進度
,會因進行認定的時點不同而異,若未限定時間,將使本條適用範圍無從確定,
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