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指引所定撒水頭標稱流量特性係數(K 值)在 160L/(min‧ bar1/2)或 11.2 gal/(min‧psi1/2) 以上者,應檢附 UL、FM 、ULC、BS1、VdS 或 LPCB 等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公告機構之試驗報告或試驗合格證明文件並 附加標示,始准使用。
流量特性係數 160 L/(min-barV2)以上撒水頭因國內尚無法檢驗,為推動之需,經 國外專測試機構認可之撒水頭附有測試證明得直接使用。爰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 備認可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及內政部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內授消 字第一零六零八二一三九號公告「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為國外第三公 證機構,並自即日生效及本部公告之國外第三公證機構一覽表,故國外檢驗合格者, 得逕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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