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 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 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為促使消防業務專業化,除建立完整之消防法規及人事培訓體系外,各級主管機 關消防人員之遴用,應衡酌擬任職務之任務特性,所需之專業知能及職務歷練等 因素,訂定其遴用標準,以期稱職適任,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爰增訂第二 項。
規定各級消防機關人員管理之法規適用依據。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