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檔案法規定有關檔案管理事項。 四、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出納、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宿舍、工 友之管理事項。 五、本署各單位研擬、修正或廢止法律、法規命令之諮商事項。 六、本署法令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七、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事項。 九、消防服制與消防人員配階之規劃、督導及本署制服之製發、管理事項 。 十、其他交辦事項。
一、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移列第四條第九款綜合企劃組職掌,後續款次遞移。 二、現行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四條第八款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事項移列本條第八款。 四、現行第四條第五款、第六款,消防服制及消防人員配階相關事項移併本條第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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