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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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應變中心開設地點規定如下: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水災、公用氣體、油料管
        線、輸電線路、礦災、工業管線、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及輻射災害應變中心,
        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與相關機
        關(單位、團體)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另主
        導應變中心運作所需幕僚作業、網路資訊、新聞處理、部會管制
        、災情綜整、文書記錄、安全維護及後勤庶務等各項工作所需人
        力,以及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所耗水、電、耗材與各項庶務所需經
        費,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相關資訊、通訊等設
        施,由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操作及維護。
  (二)前款或其他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
        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及決定運作
        方式。
  (三)為免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
        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啟動備援中心時,應報請指揮官擇定
        備援中心場地。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5/08/19
第一款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輻射災害之災害類別,爰酌作文字修正。
104/07/08
一、點次變更。
二、新增第一款,針對風災、震災、火災、爆炸、水災、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輸電線
    路、礦災、工業管線、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及毒性化學物質等涉及人命搜
    救及各項救災資源調度之災害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另為利應變作業順遂,明
    定幕僚作業、網路資訊、新聞處理、部會管制、災情綜整、文書記錄、安全維護
    及後勤庶務等各項工作所需人力,以及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所耗水、電、耗材與各
    項庶務所需經費,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
三、新增第二項,針對其他災害長時間開設應變、具高度特殊專業性或以會議方式運
    作之災害類別災害應變中心,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及決定運作方式。
四、現行第二項未修正,移列為第三款。
102/12/12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三級機關加括弧。
二、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審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
    業要點」準備會議決議,增列第二項異地備援中心之啟動,以及行政院秘書長一
    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院臺忠字第一零二零一五一零三六 A  號函建議修正內容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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