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14
十四、取得防焰性能認證之業者,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
      變更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向專業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三)公司商業名稱變更。
  (四)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
  (五)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種類、品目變更或追加。
  (六)工廠或轉包工廠變更或追加。
  (七)防焰處理設備、器具或品質管理用機器變更。
  (八)品質管理組織或檢查基準等品質管理方法有重大變更。
      前項申請之審查,準用第四點規定。
      變更事項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者,得免實地調查,但本部應通
      知當地消防機關。
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一、點次變更,附件編號配合調整。
二、修正申請變更受理單位為專業機構,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二。
三、參考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第八點,修正第二項;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調整款
    次,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二前段。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