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 條
講習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講習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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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7/19
有關教育部訂頒之學分費收費標準係按每學期為單位收取,而消防設備師 (士) 講習
屬短期訓練,兩者性質不同,若以教育部規定之標準收費並不合理,爰修正由受訓人
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講習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85/05/29
明定辦理經費之負擔及收費標準。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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