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4
十四、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對於個別認可試驗不合格之液化石油氣
      容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接獲不合格通知後三個月內應
      予以銷毀或報運出口。
      申請人執行前項銷毀作業一週前,應以書面陳報當地消防機關,及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派員監毀;銷毀後一週內應將銷毀處置
      情形作成紀錄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轉本部及副知本部委託之專業機
      構。
      申請人辦理第一項報運出口作業一週前,應以書面陳報當地消防機
      關,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報運出口後三週內,應檢附關
      稅局出口報單等相關足資證明文件,陳報公司或商號登記所在地消
      防機關,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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