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4 條
各作業室之機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 (壓) 藥機或填土機或鑽孔機以一臺為限。
二、從事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及
    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 (壓) 藥機、填土機各一臺為限。
三、從事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
    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 (壓) 藥機、填土機、鑽孔機各一臺為限。
四、從事爆竹繽炮作業時,其使用之繽炮機,以四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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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1/28
本條未修正。
93/03/29
參考設施標準第十八條規定,明定各作業室設置之機械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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