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 條
受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聘用、資遣、解聘專責檢驗人員者,應於
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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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5/13
明定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聘用、資遣、解聘專責檢驗人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之期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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