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4
十四、機密文書拆封、分文、繕校、用印、封發、歸檔,以及機密公文電
      子交換等事項,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並儘可能實施隔離作業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