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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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跡證蒐集
  (一)火場攝影:火災現場拍照及攝錄影,應依「火災現場照相及攝影
        作業要領」規定辦理。
  (二)採證規定:火災現場採驗證物之程序、封緘及送驗等步驟,應依
        「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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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1/18
項次調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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