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其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有僱用、解聘、 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 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僱用: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二、解聘、資遣、離職或退休: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三、其他異動情事:相關證明文件。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四。
一、為掌握檢修機構專任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之執業情形,其僱用、解聘、資遣 消防專技人員等人員異動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其他異動情事應檢具文件應依個案檢具證明文件,例如死亡應檢具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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