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容器合格標示,其應載事項及規格規定如下(如圖二): 一、欄位尺寸:「下次檢驗期限」、「容器規格」、「年月日」、「容器 實重」、「容器號碼」、「檢驗機構代號」、「出廠液壓試驗日期」 及「定期檢驗日期」欄位為二十七點五毫米(長)乘以十毫米(寬) 。 二、雕刻字體: (一)「容器規格」、「容器號碼」、「出廠液壓試驗日期」及「定期檢 驗日期」欄位:字體為四點五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採單 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二)「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七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檢驗機構代號」欄位:字體為四點五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 ),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四)「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六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一)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二)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三)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四)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五)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一一九。 四、材質: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ET) 貼紙、金屬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其他同等以上材質。 五、防偽設計: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十五點規定,定明複合容器合格標示應 載事項及規格之規定。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