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製容器經認可判定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發 給合格標示(如圖十八),其應載事項、規格及附加方式規定如下: 一、字型:Antique Olive 字型。 二、雕刻字體: (一)「容器規格」、「容器號碼」、「製造廠代號」及「出廠耐壓試驗 日期」欄位:字體為四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採單刀刻或 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二)「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五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七點五毫米(長)乘以三點五毫米 (寬),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欄位尺寸: (一)「下次檢驗期限」及「容器規格」欄位:四十六毫米(長)乘以九 毫米(寬)。 (二)「年月日」及「容器實重」欄位:四十六毫米(長)乘以十七毫米 (寬)。 (三)「容器號碼」及「製造廠代號」欄位:四十六毫米(長)乘以十二 毫米(寬)。 (四)「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為九十二毫米(長)乘以十二毫米( 寬)。 四、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一)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二)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三)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四)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五)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一一九。 五、材質:鋁合金。 六、容器實重:經塗裝及抽真空後,應以磅秤量測實際重量(含閥)至小 數點以下第二位數,並將重量登載於合格標示。 七、附加方式:附加於容器之護圈內側。 八、防偽設計: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十點規定,定明鋼製容器認可合格標示應記 載事項及附加方式。 二、第五款定明專業機構應將合格標示之防偽設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確保專 業機構所製發合格標示之防偽設計符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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