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14 條
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二、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一、參考技師法第十九條及建築師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攸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及民眾權益甚鉅,為保障公共安全
    及民眾權利,爰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從事之行為態樣。
三、第二項定明停止執行業務後亦禁止之行為。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