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2/01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與檢修,得由現
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故目前實務上可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
設計、監造、測試與檢修業務者,除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外,亦包括上開人員。
另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
造、測試、檢修者,準用本法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爰定明依消防法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其執業執照之登
記事項、核發、補發等事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