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 條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
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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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01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與檢修,得由現
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故目前實務上可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
設計、監造、測試與檢修業務者,除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外,亦包括上開人員。
另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
造、測試、檢修者,準用本法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爰定明依消防法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其執業執照之登
記事項、核發、補發等事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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