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 條
專業機構遷移者,應於遷移三個月前,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後始得辦理。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期間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執行方式。
第一項計畫書有缺漏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專業機構遷移完成後,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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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0
一、考量搬遷期間對防焰性能認證業務申請人之影響,專業機構應就其遷移有詳細之
    規劃,以確保順遂執行防焰性能認證業務與不影響申請人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
    專業機構應於遷移前提具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相關作業
    。
二、第二項明定計畫書之內容及應備文件,其中建築物基本資料係指建築物使用執照
    、租賃契約、內部規劃配置及周圍概況等資訊。
三、第三項規定專業機構遷移計畫書之審查、限期補正及駁回申請要件。
四、專業機構遷移後,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爰訂定第四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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