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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登錄為試驗機構者,需先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
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復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合格,始取得
試驗機構資格。試驗機構之實驗室如有遷移,除需向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申
請地址、環境與設備之異動外,考量實驗設備配置之安全、校準與搬遷期間對試
驗申請人之影響,機構應就其遷移有詳細之規劃,以確保順遂執行防焰性能試驗
業務、試驗品質與不影響試驗申請人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試驗機構應於實驗室
遷移前提具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相關作業。
二、第二項明定計畫書之內容及應備文件,其中建築物基本資料係指建築物使用執照
、租賃契約、內部規劃配置及周圍概況等資訊。
三、第三項規定試驗機構實驗室遷移計畫書之審查、限期補正及駁回申請要件。
四、試驗機構實驗室遷移後,應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審查認可,並檢具上開基
金會重新核發之實驗室認證證書換發登錄證書,爰訂定第四項。